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38號原告 蘇金元 被告 張美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九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地址「新北市○○區○○路○○號4樓」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號4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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