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交易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四七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徐美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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