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4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4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四九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捌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詐欺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並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起,因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再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廖建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文政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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