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334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96年度易字第117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復坦承犯行,惟被告屢犯竊盜案件,甫減刑出獄,即再犯本案,顯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9月20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就本案已坦承不諱,並無瑕疵之處,又因被告感染HIV愛滋,身心上均遭受莫大打擊,而在外亦有債務問題,需以變賣土地清償積欠之債務,故被告急需處理土地事宜,況被告雙親均已歿,家中已無人可代以辦理,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茲查,上開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屢犯竊盜案件,甫減刑出獄,即再犯本案,顯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之羈押事由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從而,聲請人以上開情詞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