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4號上訴人甲○○
之1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給付扶養費等事件,不服本院九十五年度家訴字第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關於財產權部分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貳佰陸拾陸萬叁仟捌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壹仟壹佰肆拾玖元,非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反訴部分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共計新台幣伍萬零壹佰肆拾玖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家事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書記官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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