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再更一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更一字第2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詹木貴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對於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533號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第三審確定判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412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442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後,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經本院提詢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詹木貴(下稱聲請人)後,經聲請人明確表示「再審範圍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533號欄二、欄三部分,偽造私文書有期徒刑5月、偽造有價證券3年5月這兩部分,就是犯罪事實二、三,地方法院的判決案號為108年度訴字第7號」聲請再審,先予敘明。
二、然查,最高法院上開判決係以聲請人之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之規定,從程序上駁回聲請人第三審之上訴,因不具實體確定力,不得為本件聲請再審之客體,聲請人應以本法院實體上有罪確定判決(即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412號),為聲請再審之客體,聲請人對最高法院上開程序判決聲請再審,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270號刑事裁判參照)。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陳慧珊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