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民專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專利權移轉登記等(勞動)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民專上字第20號上訴人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訴訟代理人 陳寧樺 律師
陳軍宇 律師複代理人 黃宣瑀 律師被上訴人諾沛半導體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家銘 被上訴人培英半導體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蕙如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姿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專利權移轉登記等(勞動),指定技術審查官陳麒文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法官陳端宜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