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促字第757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二年度促字第七五七五八號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債務人 李錦龍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消費款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陸佰伍拾陸元,及其中壹拾萬零陸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零叁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燁真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楊尚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