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交附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原告甲○○
乙○○被告丁○
丙○○右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