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專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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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5年民專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上字第13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達宗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 律師
黃惠敏 律師 江瑩瑩 律師輔佐人 林宗緯 上訴人 邵文傑 即保仁藥局
李世民 即建興藥局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泰和碩藥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建治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愛文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王仁君 律師 徐瑞毅 律師
參加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洪淑敏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簡正芳
張榮興 本件原技術審查官吳俊逸於財產局,應予解除指定,改由技術審查官鍾文正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林洲富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書記官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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