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2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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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6285號債權人 林士銘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年財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63條第2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亦有明文。另債權人於民國104年7月1日修正前取得確定支付命令者,依修正前之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規定,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所主張之事實,前業經本院核發89年度促字第38346號支付命令確定,並經本院94年度執字第34682號事件換發債權憑證,有債權人提出之債權憑證影本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債權人重複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