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6277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魏翠環林魏翠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合法送達債務人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如回執)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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