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9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9165號債權人時尚風閣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三、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