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719號上訴人豐輝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城安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民國95年度訴字第2719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70,3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7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書記官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