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3號上訴人 謝春芬 被上訴人 張晨鈺
陳麗玲 石世昌 石樂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補繳上訴裁判費,該裁定於111年9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存卷可考,惟上訴人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書記官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