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3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春芬 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晨鈺
陳麗玲 石世昌 石樂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7月13日所為之111年度重訴字第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書記官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