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1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1212號債權人 田雲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巧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巧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債務人與買方簽署之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即私契,影本即可,但須整份,不得只提一部份)。
三、債權人應具狀說明:
1、系爭不動產出售總價若干?除提出前條私契外,應同時提出系爭不動產(土地及建物)異動索引證明、最新不動產一類謄本、不動產移轉契約書(公契等)。
2、出售總價,扣除:㈠應繳之土地增值稅若干?提出蓋有稅捐處戳章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
㈡仲介服務報酬若干?提出債務人與仲介簽署之整份仲介服務契約書。
㈢出售當時尚欠銀行抵押貸款金額若干?提出銀行出具之出售當時尚欠金額及繳清文件。
㈣債權人應敘明:伊是否已依系爭離婚協議書第3條
分配財產之約定,自行負擔伊取系爭不動產貸款中之新台幣(下同)892,000元購車部分,並提出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
3、請求金額920,036元,究係如何計算而得?應提出計算明細表(列明:出售總價金,扣除:土地增值稅、仲介服務報酬、出售當時尚欠房貸金額、債權人自貸款中取用購車款892,000元;債務人淨所得出售出售金額、債權人可分配1/3金額等)。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五、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