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基簡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終止地上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基簡字第722號原告臺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惠哲 訴訟代理人 鄭東銓 被告 高郭梅
高希淩 高希志 高淑雲 高金鑾 鄭高淑霞 高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地上權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11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書記官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