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52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林昱瀚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侯文萍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0,09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