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審原易字第3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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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審原易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原易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義忠選任辯護人張啟祥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9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杜義忠於民國103年8月24日14時50分許在屏東縣瑪家鄉某工寮,因故與告訴人 杜翠芬 之友人 孟玉花 發生口角,告訴人杜翠芬聞聲後向杜義忠說「欲吵鬧請去外面」等語,被告杜義忠遂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杜翠芬之臉部、鼻梁,旁人見狀上前阻擋被告杜義忠,告訴人杜翠芬欲趁隙離開現場,由孟玉花騎乘機車搭載告訴人杜翠芬欲駛離現場,被告杜義忠則再基於強制之犯意,將告訴人杜翠芬自機車上拉下,以此強暴方式妨害告訴人杜翠芬行車、行動前往他處之權利,被告杜義忠並再抓起手邊木椅毆打告訴人杜翠芬數下,拉扯告訴人杜翠芬頭髮要其道歉,致告訴人杜翠芬因而受有頭部鈍挫傷合併輕微腦震盪、右手指鈍挫傷、顏面部瘀青、四肢部右上肢瘀青等傷害。詎被告杜義忠與告訴人杜翠芬發生上開衝突後,竟再與其妻 陳紫瑀 、其子 杜浩洧 、友人 陳明宏 共同基於恐嚇之犯意聯絡,於同日16時許,分別手持棍棒、刀械等器具,前往告訴人杜翠芬位在屏東縣瑪家鄉○○村○○00○0號之住處前,往屋內叫囂「幹你娘機巴,再不出來晚上就等著吃子彈」等語,要告訴人杜翠芬出來,惟告訴人杜翠芬不在家,嗣經鄰居 李耀祖 轉告上開情形,告訴人杜翠芬因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因認被告杜義忠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第
304條強制罪嫌、第305條恐嚇罪嫌等語(被告杜義忠所涉強制、恐嚇罪嫌部分,及同案被告陳紫瑀、杜浩洧、陳明宏所涉恐嚇罪嫌部分,均由本院另為判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部分,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
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惟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該罪須告訴乃論。經查,本件傷害部分業據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撤回告訴在案,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影本各乙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6頁至第48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傷害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書記官林佳慧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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