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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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15號原告 潘柳池 原告 潘江 金丹 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 律師
林宏政 律師原告與被告 劉建鵬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19,9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378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4年度救字第50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