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16號上訴人即被告 柯景鑫 被上訴人明正飼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銳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49,46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1,9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書記官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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