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85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宜昌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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