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16號上訴人即被告 柯景鑫 被上訴人明正飼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銳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6日裁定令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1,942元,前開裁定已於102年4月18日送達於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事實,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則依前開說明,上訴人之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書記官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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