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2341號
原 告 龎型基
被 告 姚月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九日下午二
時三十七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范智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書記官簡素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2341號
原 告 龎型基
被 告 姚月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九日下午二
時三十七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范智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書記官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