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1737號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黃虹語
被 告 周長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參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四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