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1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7年5月28日間犯竊盜、竊盜、遺棄屍體、殺人等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六月、一年六月、十四年,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七年四月,嗣受刑人及檢察官均對殺人罪部分表示不服提起上訴,至二次竊盜罪及遺棄屍體罪部分則因未經提起上訴而告確定;殺人罪部分經本院審理後予以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撤銷原法院所定之應執行刑,惟受刑人仍表不服再提起上訴,嗣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陳玉雲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7年5月28日│97年5月28日│├───┬───┼─────────────┼─────────────┤│偵│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7│97││案├───┼─────────────┼─────────────┤│年│字│偵│偵││號├───┼─────────────┼─────────────┤│度│號│7731│7731│├───┼───┼─────────────┼─────────────┤││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年│97│97│││案├─┼─────────────┼─────────────┤│後││字│重訴│重訴│││號├─┼─────────────┼─────────────┤│事││號│24│24││├─┼─┼─────────────┼─────────────┤│實│判│年│98│98│││決├─┼─────────────┼─────────────┤│審│日│月│3│3│││期├─┼─────────────┼─────────────┤│││日│16│16│├───┼─┴─┼─────────────┼─────────────┤││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97│97││確│案├─┼─────────────┼─────────────┤│││字│重訴│重訴││定│號├─┼─────────────┼─────────────┤│││號│24│24││日├─┼─┼─────────────┼─────────────┤││確│年│98│98││期│定├─┼─────────────┼─────────────┤││日│月│9│9│││期├─┼─────────────┼─────────────┤│││日│24│24│├───┴─┴─┼─────────────┼─────────────┤│附註│受刑人所犯此部分之罪,與附│受刑人所犯此部分之罪,與附│││表編號2、3、4等罪,前經│表編號1、3、4等罪,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合併定應執│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4月;受│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4月;受│││刑人及檢察官僅對附表編號4│刑人及檢察官僅對附表編號4│││之罪不服,提起上訴,故此部│之罪不服,提起上訴,故此部│││分於原審法院即確定在案。│分於原審法院即確定在案。│└───────┴─────────────┴─────────────┘┌───────┬─────────────┬─────────────┐│編號│3│4│├───────┼─────────────┼─────────────┤│罪名│遺棄屍體│殺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4年│├───────┼─────────────┼─────────────┤│所犯法條│刑法第247條第1項│刑法第271條第1項│├───────┼─────────────┼─────────────┤│犯罪日期│97年5月28日│97年5月28日│├───┬───┼─────────────┼─────────────┤│偵│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7│97││案├───┼─────────────┼─────────────┤│年│字│偵│偵││號├───┼─────────────┼─────────────┤│度│號│7731│7731│├───┼───┼─────────────┼─────────────┤││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最││年│97│98│││案├─┼─────────────┼─────────────┤│後││字│重訴│上訴│││號├─┼─────────────┼─────────────┤│事││號│24│1775││├─┼─┼─────────────┼─────────────┤│實│判│年│98│98│││決├─┼─────────────┼─────────────┤│審│日│月│3│10│││期├─┼─────────────┼─────────────┤│││日│16│16│├───┼─┴─┼─────────────┼─────────────┤││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年│97│98││確│案├─┼─────────────┼─────────────┤│││字│重訴│台上││定│號├─┼─────────────┼─────────────┤│││號│24│7499││日├─┼─┼─────────────┼─────────────┤││確│年│98│98││期│定├─┼─────────────┼─────────────┤││日│月│9│12│││期├─┼─────────────┼─────────────┤│││日│24│10│├───┴─┴─┼─────────────┼─────────────┤│附註│受刑人所犯此部分之罪,與附│受刑人所犯此部分之罪,與附│││表編號1、2、4等罪,前經│表編號1、2、3等罪,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合併定應執│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4月;受│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4月;受│││刑人及檢察官僅對附表編號4│刑人及檢察官僅對本罪不服,│││之罪不服,提起上訴,故此部│提起上訴,故此部分迭經原審│││分於原審法院即確定在案。│法院、本院、最高法院審理後││││確定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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