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小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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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小字第13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誠泰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四
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沈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