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27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27798號聲請人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二紙,利息按附表所示計算,付款地在台北市,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簡易庭法官劉台安┌───────────────────────────────────────────────┐│附表:96年度票字第2776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請求金額(新台幣)│提示日│利息起算日│利息│├──┼──────┼─────────┼─────────┼──────┼──────┼───┤│001│92年10月23日│4,900,000元│1,883,642元│96年3月15日│96年3月15日│3.01%│││├─────────┼─────────┼──────┼──────┼───┤││││2,754,460元│95年12月15日││2.88%│├──┼──────┼─────────┼─────────┼──────┼──────┼───┤│002│92年10月23日│200,000元│200,000元│95年12月15日│95年12月15日│5.06%│└──┴──────┴─────────┴─────────┴──────┴──────┴───┘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