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23號原告 陳維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鎮○○段○○○○號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㈡土地標示及他項權利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依所提第三類土地謄本可知,原告之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12」,故請陳報原告之被繼承人為何人?應繼份比例為何?並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陳報被繼承人 陳水栖 、 陳自東 、 陳東發 之繼承人為何人?並提出渠等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並 補正渠 等繼承人為被告。
四、被告 李明成 、 李俊義 、 陳承哲 、 蔣店 、 陳洪淑榮 、 洪陳玉女 、 陳阿雲 、 王陳玉枝 、 蔣秋圳 、 陳駿宇 、 陳阿桃 、 陳美貴 、 陳麗華 、 陳榮助 、 陳文齡 、 陳惠美 、 陳品秀 、 陳舒美 、陳舒貞、 陳志瑜 、 陳育芳 、 陳雅玲 、 陳靖瑋 、 黃秋輝 、 黃振村 、 黃振章 、 黃振隆 、 黃麗 勲、 黃安琪 、 黃麗美 、 黃俊豪 、洪政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共有人已過世,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並補正其繼承人為被告。
五、依所提第三類土地謄本所示,被告黃麗「勲」,惟民事起訴狀載黃麗「」,請依上開查得戶謄本所載為主,陳報何者為對?若有誤,請更正;並依被告人數附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六、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