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23號原告 陳維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鎮○○段○○○○號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㈡土地標示及他項權利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依所提第三類土地謄本可知,原告之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12」,故請陳報原告之被繼承人為何人?應繼份比例為何?並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陳報被繼承人 陳水栖陳自東陳東發 之繼承人為何人?並提出渠等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並 補正渠 等繼承人為被告。
四、被告 李明成李俊義陳承哲蔣店陳洪淑榮洪陳玉女陳阿雲王陳玉枝蔣秋圳陳駿宇陳阿桃陳美貴陳麗華陳榮助陳文齡陳惠美陳品秀陳舒美 、陳舒貞、 陳志瑜陳育芳陳雅玲陳靖瑋黃秋輝黃振村黃振章黃振隆黃麗 勲、 黃安琪黃麗美黃俊豪 、洪政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共有人已過世,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並補正其繼承人為被告。
五、依所提第三類土地謄本所示,被告黃麗「勲」,惟民事起訴狀載黃麗「」,請依上開查得戶謄本所載為主,陳報何者為對?若有誤,請更正;並依被告人數附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六、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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