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6號聲請人 周翠玲周棋山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書記官梁靖瑜附表:113年度除字第000016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1寶隆紙業股份有限公司84-NY-0000000016000Z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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