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中簡字第19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中簡字第19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繼明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226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廖繼明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水果刀壹把,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
0條第1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
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