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17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宥芯 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128號受理在案。聲請人對陳宥芯業已取得本院所核發之98年度司執字35457號債權憑證,與陳宥芯間確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陳宥芯得繼承 陳奇豐 之遺產,進而清償聲請人之債務,聲請人和上開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應有利害關係,為瞭解案件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二、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前揭主張其為陳宥芯之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陳宥芯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128號受理在案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債權憑證及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128號民事判決等影本為證,聲請人顯已知悉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128號判決主文及事實理由,且自司法院網站法學檢索系統亦可查得歷審裁判,無為瞭解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128號案件情形聲請閱覽卷宗之必要。
又聲請人未提出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128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當事人同意其閱覽卷宗之證明,其雖為陳宥芯之債權人,就上開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之結果或有事實上及經濟上之利害,但對其債權存在則無任何影響,難認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其聲請閱覽卷宗,與前揭規定尚有未合,自不應許可。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書記官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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