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9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SAENPATCHAAPHISIT(泰國籍)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9年度聲沒字第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469號被告SAENPATCHAAPHISIT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經檢驗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品,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經核上開卷內之扣押物品清單、判決書及鑑定書後,認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明燕中華民國109年5月23日附表:
┌──┬────────┬─────┬────────┐│編號│名稱│重量│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含袋毛重14│包裝之塑膠袋與所│││非他命7包│.7580公克│包裝之甲基安非他││││,淨重13.3│命於物理外觀上二││││440公克,│者已附合為一體而││││取樣0.0002│難以析離。││││公克,餘重├────────┤│││13.3438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克。│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1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