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附民字第2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208號原告 邱琪菁 送達代收人 陳佳琦 被告 李元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73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948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739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林臻嫺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蔡双財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