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776號聲請人 林尤妙容 上列聲請人因與 許信義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8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83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應視為再審之聲請,依再審程序處理之,合先說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7月12日寄存送達與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邱瑞祥法官黃書苑法官游文科法官陳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金勝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