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40號原告 簡豪偉 法定代理人 簡榮震 被告 孫銘謙 (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被告因本院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李立傑
法官劉敏芳法官林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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