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國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國字第28號上訴人即被告臺中市豐原區公所
設臺中市○○區市○路○號法定代理人 張瀞分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蔡奉典 律師住臺中市○區○○路○○號5樓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臺中市豐原區公所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雅惠 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不服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3日所為101年度國字第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5,3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4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書記官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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