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字第17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字第17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簡字第177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TRANVANHOA(即陳文化,越南籍)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57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TRANVANHOA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件係依被告所願受科刑之範圍內為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條之1第2項,被告不得上訴,惟檢察官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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