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字第5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乙○○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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