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8年度營簡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營簡字第330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6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第7行中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等字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等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
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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