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勞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勞小字第3號
上 訴 人 台灣三陽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66,8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第436條之32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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