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2468號
原 告 環球購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合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湯姆龍 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八日下午二時
五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