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具保人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收據見本院卷一第204頁),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吳維雅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芳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