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2號原告 劉綿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佳霖 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雲林縣○○鄉○○○段158-23、158-35、158-60、158-179、158-212、158-213、158-215、208地號等8筆土地返還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返還系爭8筆土地之價值為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94,500元【計算式:(1,458㎡+417㎡+320㎡+400㎡+710㎡+50㎡+1,600㎡+5,034㎡)×500元(民國109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99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書記官王淑美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