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6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賴美玲 (原名 柳賴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聲請本院核發之104年度司促字第6206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1,3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書記官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