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521號原告 江任康族 親公業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 江燦輝 原告 江俊秀
江勇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 律師
吳俊宏 律師被告 江明通
江樹上列原告因被告江明通侵占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被告江明通就本院102年度易字第775號刑事判決附表一所示侵占之款項,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臺幣1,462,027元及自民國10
0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原告就本院102年度易字第77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及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所提出之附帶民事訴訟,另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林晏鵬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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