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苗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苗簡字第6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即 胡紘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里○○鄰○○街○○○巷○號5樓,有本院職權查詢之電子閘門戶役政資料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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