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2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0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烘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9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烘埼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烘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聲請書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徐烘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二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茲因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再者,考量本院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期限內表示意見,受刑人就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87頁)。
爰依前揭法條規定,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並斟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為運輸第三級毒品罪、編號2為運輸第四級毒品罪,且2罪罪質相似,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連雅婷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附表:受刑人徐烘埼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運輸第三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運輸第四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9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9年5月間110年4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7570號、第22401號、第27208號、第30936號、109年度毒偵字第5045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876、2680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989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73號判決日期109/12/25111/03/15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989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73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5/18111/04/2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