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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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原訴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訴字第8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烘埼指定辯護人袁曉君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4876、268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烘埼自民國壹佰壹拾年玖月拾陸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徐烘埼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6日裁定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前於110年3月2日以110年度毒聲字第66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處分,嗣經確定,並已於110年9月16日起執行該案,此有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66號裁定(見本院卷P7)、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毒偵字第1046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見本院卷P161)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見本院卷P243)各乙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另案觀察勒戒處分執行中無逃亡之虞,其羈押原因已不存在,自應予以撤銷羈押,爰裁定如主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程欣儀法官吳天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怡靜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